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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析二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时间:2013-06-07 08:53:23 浏览:2996次 |
据公安部交管局网站统计显示,仅3月份,我国就发生二次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两起,造成39人死亡,39人受伤。 3月19日16时30分,黑龙江省尚志市万通客运有限公司驾驶人王玉良驾驶黑L49970大型客车,乘载46人(核载42人),沿同三高速公路由西向东行至447公里加680米哈尔滨方正县境内,因冰雪路面、车速过快导致失控,追尾撞向前方因事故停在道路上的黑D29033重型半挂牵引车,造成19人死亡、27人受伤。 3月27日15时6分,江西省新余市驾驶人敖海云驾驶赣D61885号大型客车(核载33人,实载31人),由南昌市前往新余市,行至沪昆高速公路757公里加713米处(丰城市境内)时,在超车过程中碰撞前方另一事故现场设置的交通标志牌后,向左冲断中央分隔带开口活动护栏,与对向车道驶来的鲁Q94293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大客车侧翻及部分乘客甩出车外,随后,鲁H7642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冲入事故现场,共造成20人当场死亡、12人受伤。 以上案例表明,二次道路交通事故频发以及产生的危害,已经越来越使我们交警部门感到棘手。如何避免二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笔者结合日常重特大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遇到相类似的情况,深挖二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提出一些对策,与大家共同探讨。 二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一)超速行驶。一些车辆在事故现场未完全封闭、还可以通行的情况下,不知情况而盲目超速行驶通行。等到发现有事故现场,或者有警示标志后,急忙刹车,往往造成车辆驶入事故现场,与事故现场肇事车辆和人员、施救车辆和人员、甚至事故调查处理车辆和人员发生碰撞,或者方向失控,与其他车道车辆发生碰撞,形成二次事故。江西“3.27”特大交通事故就是一个典型案例。 (二)车辆超载。严重超载车辆在通行事故现场时,由于紧急情况而刹车,往往因超载而引起车辆方向失控,驶入事故现场,引发二次交通事故。特别是在高速路,在交警还未到达事故现场时,没有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导致超载车辆在高速行驶当中突然发现事故现场而紧急避让、刹车,导致车辆方向失控,驶入事故现场,或者冲出原来车道占用其他车道,发生二次交通事故。 (三)酒醉驾驶。一些驾驶人在酒醉的状态下失去对路面情况的判断能力,按照意识上的路权原则本能地行驶,闯进交通事故现场而发生二次事故。2007年9月21日,323国道平乐县境内发生一起死亡3人的特大交通事故,一辆摩托车闯入已经用警戒带、反光椎筒封闭、有民警执勤拦截车辆的现场。在现场执勤的民警强行拦截下,从驾驶人口中喷出浓烈的酒味,下车后倒在路旁即酣然大睡,血液酒精浓度达到280毫克/100毫升。酒醒后问其为何闯入事故现场,他已经失去了记忆。 (四)发生事故后未按规定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导致二次事故发生。一些车辆因为发生交通事故,不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开启危险信号灯等,使过往车辆未能及时发现前方事故而冲入现场,导致追尾事故发生。2006年3月份,305省道平乐县九龙路段,一辆拖拉机与一辆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摩托车驾驶人倒在公路上。拖拉机驾驶人在报案的同时,一时忽略了对事故现场设置警示标志,导致一辆小型客车路过时再次碾压受伤摩托车的驾驶人而死亡。 (五)事故现场未按规定警戒保护。事故现场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不按规定设置警戒带。特别是高速公路事故现场,未按规定设置足够距离的警示标志,以及有效的防护措施,容易使高速行驶的车辆不能在远距离发现前方道路有危险,冲进事故现场,或者短距离发现事故现场而采取避让措施发生过错造成二次交通事故。 (六)恶劣气候条件下未及时采取有效警示措施。在雨天路滑、大雾、结冰等恶劣气候条件之下,不注意采取有效措施警示过往车辆前方有事故工作,使过往车辆在发现事故现场时采取措施避让来不及,冲入事故现场,或者车辆方向失控冲到其他车道发生二次事故。黑龙江“3.19”特大事故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2008年广西桂柳高速一路段在大雾天气下发生多车连撞导致人员伤亡的二次事故也是深刻的教训。 (七)交警与路政管理部门工作不协调容易发生二次事故。由于广西现公路管理体制是交警大队既管理辖区一级以下道路,又管理高速公路,实行“一套人马两快牌子”的管理体制,交通事故发生后,一些交警大队要远走50公里才到现场。特别是高速公路,一些交警大队在高速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到达现场后,才通过低等级公路最后赶到事故现场,再与高速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协调实行道路的管制、车辆分流等工作。来不及时因事故发生后管理、保护措施不力而造成二次事故。如广西桂梧高速公路管理大队的桂林市临桂大队、阳朔大队,要通行其他道路十几到几十公里,才进入高速公路前往还有几十公里远的事故现场,这时往往是高速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已经先期到达现场,可没有事故现场先期联合处置预案,无疑给事故处理快速反应、“交通事故处理绿色通道”大打折扣,二次事故发生率增加。 (八)交警部门不按规定采取事故警示措施。一些交警部门虽然在事故发生后很快到达现场,但往往忽略对途经事故现场车辆的警示工作,不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反光锥筒、摆放事故处理警车、佩带齐全的发光、反光器具,导致过往车辆在没有警示的作用下冲进事故现场,现场人员、车辆被碰撞而发生二次事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