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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釀大禍 自首清償才是真出路

時間:2013-04-18 15:36:29    瀏覽:32767次

現在社會上普遍有這樣一種輿論,“開車撞到人,撞傷、撞殘不如撞死人”,咋言一聽,似乎還有那麼些道理,是啊!撞了人,哪個司機不被敲詐個幾萬乃至十幾萬的,就是稍微讓車擦了下,也要個千把元的,其後傷殘補償費還是個大隱患,這不,頭多痛啊;撞死了,賠錢、安葬亡者,那事也就一了百了。

這種荒謬邏輯還不是一兩個這麼認為的。殊不知,撞死了人,真的只是賠錢能了事的?嘿!下面這位仁兄就聰明多了。肇事後,車主不逃匿,主動自首並清償責任。大家肯定會說“這人傻帽了吧!別人跑都來不急,他還主動送上門,一句話,他完了”。筆者就先告訴大家,老實人肯定會吃虧,但絕對只是吃小虧。這不,經法院審理判決後,判肇事車主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著實的是輕判,顯然就是國家政府的一種警示教育作用。

下面先簡單的介紹一下案情:

【基本案情】

2006年10月16日12時,湖南省花垣籍司機田某某駕駛車牌號為湘U*****的“長安 ”牌小型客車從花垣往吉首方向行駛,當車行至吉首市矮寨鎮陽孟村209國道線 2290KM+420M處時,因田某某未按操作規範安全駕駛,與行人龍某某發生碰撞,造成龍某某死亡、車輛受損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後,田某某向吉首市交警大隊報案,經吉首市交警大隊作出責任認定,田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又經吉首市交警大隊調解,田某某與被害人龍某某家屬達成了賠償協議,並履行完畢。

【法院審理】

吉首市法院審理認為,田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造成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案發後田某某主動投案自首,認罪態度好,且與受害人達成賠償協議並履行完畢,遂判處田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案例評析】

圍繞此案,首先我們就要了解與交通肇事相關的法律法規,才能作出正確的評析。

一、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第七十二條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依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七十三條 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二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區別

瞭解到相關法規後,明顯可以看出: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肇事車主是要承擔刑事責任的。坦然,撞殘、撞死肯定屬於這範疇,通俗稱法“要坐牢的”,而不是僅僅只是承擔民事責任(簡稱“賠錢”)。賠錢多少姑且不討論,單論坐牢就讓人夠受的,多坐一天就是一天,這明顯不是一元錢與兩元錢的差距。

其後,發生交通肇事後,逃逸與不逃逸又有明顯的差別。交通肇事後,即使受害人沒死,只要肇事車主一逃逸,那法定最低刑期就是三年;而沒有逃逸的,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從“三年”這數據確實看不出有什麼多大的好處,但在我國相關的法律規定,只有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才能享受特權——“緩刑”。什麼是緩刑呢?緩刑,不是刑罰的種類,只是刑罰執行的一種制度,他是指人民法院對被判處拘役(管制除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依據其犯罪情節和認罪、服罪、悔罪表現,認為原判刑罰可以暫緩執行,規定一定期限的考驗期,在考驗期內沒有發生法定的撤銷緩刑的情形、原判刑期不再執行的一種刑罰執行制度。通俗的說法,“緩刑=不用坐牢”,當然,緩刑是不等於無罪。

再者,逃逸車主一般很少會自首。依據法律法規: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最後,事前賠償或事後賠償可認定為從輕情節,這已成為眾多法學專家的共識,並在司法實踐中被廣泛採納。

三、結束語

老實人辦老實事,遇到交通肇事後,雖免不了要賠錢,但自首才是真出路。告戒廣大的司機朋友,不要輕信“撞傷、撞殘不如撞死”這種不服責任的說法。如果你跑了,那你的一輩子也就跑了。奉勸那些已跑路的肇事車主,回頭是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