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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酿大祸 自首清偿才是真出路

时间:2013-04-18 15:36:29    浏览:32767次

现在社会上普遍有这样一种舆论,“开车撞到人,撞伤、撞残不如撞死人”,咋言一听,似乎还有那么些道理,是啊!撞了人,哪个司机不被敲诈个几万乃至十几万的,就是稍微让车擦了下,也要个千把元的,其后伤残补偿费还是个大隐患,这不,头多痛啊;撞死了,赔钱、安葬亡者,那事也就一了百了。

这种荒谬逻辑还不是一两个这么认为的。殊不知,撞死了人,真的只是赔钱能了事的?嘿!下面这位仁兄就聪明多了。肇事后,车主不逃匿,主动自首并清偿责任。大家肯定会说“这人傻帽了吧!别人跑都来不急,他还主动送上门,一句话,他完了”。笔者就先告诉大家,老实人肯定会吃亏,但绝对只是吃小亏。这不,经法院审理判决后,判肇事车主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着实的是轻判,显然就是国家政府的一种警示教育作用。

下面先简单的介绍一下案情:

【基本案情】

2006年10月16日12时,湖南省花垣籍司机田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湘U*****的“长安 ”牌小型客车从花垣往吉首方向行驶,当车行至吉首市矮寨镇阳孟村209国道线 2290KM+420M处时,因田某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与行人龙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龙某某死亡、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田某某向吉首市交警大队报案,经吉首市交警大队作出责任认定,田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又经吉首市交警大队调解,田某某与被害人龙某某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

【法院审理】

吉首市法院审理认为,田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田某某主动投案自首,认罪态度好,且与受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遂判处田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案例评析】

围绕此案,首先我们就要了解与交通肇事相关的法律法规,才能作出正确的评析。

一、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区别

了解到相关法规后,明显可以看出: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肇事车主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坦然,撞残、撞死肯定属于这范畴,通俗称法“要坐牢的”,而不是仅仅只是承担民事责任(简称“赔钱”)。赔钱多少姑且不讨论,单论坐牢就让人够受的,多坐一天就是一天,这明显不是一元钱与两元钱的差距。

其后,发生交通肇事后,逃逸与不逃逸又有明显的差别。交通肇事后,即使受害人没死,只要肇事车主一逃逸,那法定最低刑期就是三年;而没有逃逸的,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从“三年”这数据确实看不出有什么多大的好处,但在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只有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才能享受特权——“缓刑”。什么是缓刑呢?缓刑,不是刑罚的种类,只是刑罚执行的一种制度,他是指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拘役(管制除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认罪、服罪、悔罪表现,认为原判刑罚可以暂缓执行,规定一定期限的考验期,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定的撤销缓刑的情形、原判刑期不再执行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通俗的说法,“缓刑=不用坐牢”,当然,缓刑是不等于无罪。

再者,逃逸车主一般很少会自首。根据法律法规: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最后,事前赔偿或事后赔偿可认定为从轻情节,这已成为众多法学专家的共识,并在司法实践中被广泛采纳。

三、结束语

老实人办老实事,遇到交通肇事后,虽免不了要赔钱,但自首才是真出路。告戒广大的司机朋友,不要轻信“撞伤、撞残不如撞死”这种不服责任的说法。如果你跑了,那你的一辈子也就跑了。奉劝那些已跑路的肇事车主,回头是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