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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交通肇事与故意杀人

时间:2013-04-19 08:32:50    浏览:32399次

驾车撞人,只是一起交通事故,如果受害人只是受了伤,也只是一个普通的的人生损害赔偿案件,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换句话说,只是个赔点钱就能解决的民事纠纷。即使是致人重伤或者死亡,还要看情节和事故责任的承担,依照法律规定,没有其他严重或者恶劣情节的,承担刑事责任的起点是致三人重伤或者一人死亡并且负主要以上事故责任的,而且承担的只是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可能收到的刑事处罚也是较轻的。而故意杀人则是重罪中的重罪,杀人偿命是最普通的公众认知,我国刑法也规定了对故意杀人的,法定刑为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首选为死刑。

驾车撞伤了人,驾车人首先要做的应该是尽快将伤者送到医院治疗,伤者得到及时的救治,不仅能减少伤者的痛苦,把对伤者的伤害程度降低到最小,也可以减轻自己应负的责任(无论是民事责任还是刑事责任)。驾车人撞伤了人然后逃逸是不可取的,逃逸会加重逃逸者应负的责任(无论是民事责任还是刑事责任)。

药家鑫驾车撞伤了人,不仅没有及时的将伤者送到医院救治,也不单单是选择了逃逸,而是在逃逸前残忍地连刺8刀将被害人杀死。显然,其行为属于基于主观直接故意的杀人行为,且手段极其残忍,后果特别严重。判处药家鑫死刑,应该是适当的。

对被害人和他的家庭来说,这无疑是飞来横祸惊天噩耗,孩子失去了母亲,丈夫失去了妻子,自然是十分的悲惨。对药家鑫的父母和家人来说,把1个孩子抚养到20多岁培养成大学生很不容易,却突然遭此无法挽回的凶祸,眼看着孩子要被送上断头台去无法可施,一定也是痛不欲生。而对药家鑫本人而言,青春年华峥嵘岁月,美好的人生刚刚起步就葬送在自己的手上,他现在也一定是追悔莫及。

药家鑫,一个才20出头正在受着高等教育的年轻人,驾车撞伤了人为什么会产生把被害人杀死的念头?这应该和药家鑫平常所受的教育(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有直接的关系。药家鑫的行为不仅仅是缺乏起码的道德观念和法律意识,也反映出其胆大妄为心狠手毒的心理和行为特征。这个心理和行为特征的形成,也应当是经过了一个相当长的时间才能逐步形成的,而且在药家鑫的日常行为中也是应该有所表露的,只是没有引起周围的人特别是其家长和老师的足够重视,没有能给予及时的引导和矫正。

所以我以为,对于孩子们来说,无论是我们的家庭教育还是学校教育,应知教育比应试教育更重要,期盼孩子成才的同时更要让他们成人(学会做人),要让他们从小具有正确的行为认知、道德思维、价值观念和法律意识。“以仁爱之心爱人”“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是孩子们都应该知道的最基本的道理,富有爱心和同情心才是孩子们应该从小形成的道德品质。即使孩子不能成名成家,不能光宗耀祖,起码也不会祸害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