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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初辦的一個交通事故的案子

時間:2013-05-13 08:39:35    瀏覽:32767次

答辯人就原告解琴會訴答辯人宋育峯交通事故索賠一案,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1、從本起交通事故的責任劃分來看,答辯人宋育峯在本案中應承擔的責任是非常輕微的。首先,交警部門出具的責任認定書明確表述為:摩托車主胡坤忠逆道行駛與未卻確保安全責任的宋育峯相撞。摩托車主胡坤忠負主要責任,宋育峯負次要責任。

其次,依據答辯人收集的證據及法庭調查的事實來看,胡坤忠不但逆道行駛,而且還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9條的規定:機動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存在着嚴重超載的情況。摩托車主胡坤忠所駕駛的鄂C98914號摩托車核定載客人數1人,但在案發當時肇事摩托車後座上載有4人,即其妻子、弟弟和兩個孩子是核定載客人數的4倍。正因為其存在着嚴重超載的情況,不僅使摩托車在高速行駛的過程中很難掌控行駛的方向、速度及處理突發情況,而且使後座上的乘客根本無法確保自身安全。從原告解琴會所受傷害的直接原因來看,其所受的傷害並非是轎車直接撞在其身上,而是轎車與摩托車相撞後,原告被拋出後與路面撞擊所致。假設該肇事車輛僅載有原告解琴會一人,則原告解琴會就可以很牢固地抓住後座上的扶手,就不會在兩車相撞後被拋出進而受到傷害。事故發生後,駕車的胡坤忠安然無恙,就很好地證明了這一點。

再次,從答辯人收集的證據及法庭調查的事實來看,該起事故的肇事摩托車還存在着自2004年10月起連續三年的時間沒有年檢的情況,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3條:上路行駛的機動車應當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因此該肇事摩托車根本無法確保其剎車、轉向、減速等性能處於良性狀態,毋庸置疑也是本次交通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傷害的司法解釋》,本案中各侵權人應依據其在本起事故中的過失大小及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鑑於以上所述的三點事實,很明顯,答辯人宋育峯在本案中應承擔的責任是非常輕微的,而摩托車主胡坤忠應當承擔絕大部分責任。

2、原告解琴會對自身的受傷也存在着重大過錯,理應減輕各侵權人的責任。

首先,原告解琴會在乘坐高速行駛的摩托車時,未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1條的規定:摩托車駕駛人及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戴頭盔,而且其手也未抓在座位扶手上,對自身未盡到安全注意的義務。

其次,原告解琴會在明知該車存在嚴重超載的情況下,依然存有僥倖心理乘坐該車,因此對該起事故的發生也存在着嚴重的過錯。

依據《民法通則》第131條規定:受害人對於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責任,因此理應減輕本案中各侵權人的責任。

3、依據答辯人提交的證據,本案中事故現場的路面晾着麥粒和麥秸,

也應減輕答辯人的責任。

事故現場,路面底下是一層麥粒,上面是一層約30釐米左右的

麥秸,造成了路面失滑、剎車不牢的現象,毋庸置疑也是本次交通事故發生的一個原因。而原告在訴訟請求中主動放棄了對該原因力的當事人的請求,依據最高院的司法解釋,賠償權利人在訴訟中放棄對部分侵權人的請求的,其他侵權人對被放棄訴訟請求的責任部分不承擔責任。本案中,答辯人承擔的責任應扣除因晾曬麥粒麥秸造成的部分。

4、原告解琴會提出的部分賠償請求,證據不足,不應支持。

⑴傷殘補助金(計算依據是按照城鎮居民還是農村户口)

⑵醫藥費(部分票據肯定不正規)

⑶二次手術費用(是否發生)

⑷精神撫慰金(過錯比例)

⑸其他費用

5、答辯人在本起事故中,車輛受到嚴重損害,累計花去各種修車費用3456元,原告解琴會與其丈夫理應承擔責任。

以上答辯意見,請合議庭在審理中予以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