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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初办的一个交通事故的案子

时间:2013-05-13 08:39:35    浏览:32767次

答辩人就原告解琴会诉答辩人宋育峰交通事故索赔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1、从本起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来看,答辩人宋育峰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责任是非常轻微的。首先,交警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明确表述为:摩托车主胡坤忠逆道行驶与未却确保安全责任的宋育峰相撞。摩托车主胡坤忠负主要责任,宋育峰负次要责任。

其次,根据答辩人收集的证据及法庭调查的事实来看,胡坤忠不但逆道行驶,而且还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9条的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存在着严重超载的情况。摩托车主胡坤忠所驾驶的鄂C98914号摩托车核定载客人数1人,但在案发当时肇事摩托车后座上载有4人,即其妻子、弟弟和两个孩子是核定载客人数的4倍。正因为其存在着严重超载的情况,不仅使摩托车在高速行驶的过程中很难掌控行驶的方向、速度及处理突发情况,而且使后座上的乘客根本无法确保自身安全。从原告解琴会所受伤害的直接原因来看,其所受的伤害并非是轿车直接撞在其身上,而是轿车与摩托车相撞后,原告被抛出后与路面撞击所致。假设该肇事车辆仅载有原告解琴会一人,则原告解琴会就可以很牢固地抓住后座上的扶手,就不会在两车相撞后被抛出进而受到伤害。事故发生后,驾车的胡坤忠安然无恙,就很好地证明了这一点。

再次,从答辩人收集的证据及法庭调查的事实来看,该起事故的肇事摩托车还存在着自2004年10月起连续三年的时间没有年检的情况,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3条:上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因此该肇事摩托车根本无法确保其刹车、转向、减速等性能处于良性状态,毋庸置疑也是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伤害的司法解释》,本案中各侵权人应根据其在本起事故中的过失大小及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鉴于以上所述的三点事实,很明显,答辩人宋育峰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责任是非常轻微的,而摩托车主胡坤忠应当承担绝大部分责任。

2、原告解琴会对自身的受伤也存在着重大过错,理应减轻各侵权人的责任。

首先,原告解琴会在乘坐高速行驶的摩托车时,未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1条的规定: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头盔,而且其手也未抓在座位扶手上,对自身未尽到安全注意的义务。

其次,原告解琴会在明知该车存在严重超载的情况下,依然存有侥幸心理乘坐该车,因此对该起事故的发生也存在着严重的过错。

依据《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责任,因此理应减轻本案中各侵权人的责任。

3、依据答辩人提交的证据,本案中事故现场的路面晾着麦粒和麦秸,

也应减轻答辩人的责任。

事故现场,路面底下是一层麦粒,上面是一层约30厘米左右的

麦秸,造成了路面失滑、刹车不牢的现象,毋庸置疑也是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一个原因。而原告在诉讼请求中主动放弃了对该原因力的当事人的请求,依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侵权人的请求的,其他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责任部分不承担责任。本案中,答辩人承担的责任应扣除因晾晒麦粒麦秸造成的部分。

4、原告解琴会提出的部分赔偿请求,证据不足,不应支持。

⑴伤残补助金(计算依据是按照城镇居民还是农村户口)

⑵医药费(部分票据肯定不正规)

⑶二次手术费用(是否发生)

⑷精神抚慰金(过错比例)

⑸其他费用

5、答辩人在本起事故中,车辆受到严重损害,累计花去各种修车费用3456元,原告解琴会与其丈夫理应承担责任。

以上答辩意见,请合议庭在审理中予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