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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某某交通肇事辩护词

时间:2013-05-07 08:32:43    浏览:2657次
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施某某的女儿施小红(化名)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施某某的辩护人。在认真了解本案事实,阅读起诉书和相关证据的基础上,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虽然成立,但具有自首、悔罪表现、积极赔偿和一贯表现良好等诸多从轻或减轻情节,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小,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和刑事政策的规定,依法从宽处罚。

1.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依据公诉人提供的所有讯问笔录,被告人在案发后立即打电话叫救护车,并让其家属陪同去医院。随之又赶紧报警,并在现场等候警察的到来。在警察对其进行讯问后,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的行为应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被告人,除了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或者恶意地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者以外,一般均应当依法从宽处罚。”

2. 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且犯罪后具有悔罪、积极赔偿、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等从宽处罚情节。从被告人的讯问笔录可知,被告人对其犯罪行为表示认罪和后悔,并通过其家属向被害人家属积极赔偿,按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赔偿了25万3千元。从被害人家属出具的谅解书可知,被告人在其经济比较困难的情况下,多方筹钱,一次性赔偿那么大的数目,可见其悔罪态度之好,主观恶性之轻。又联系其村委会、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平时表现良好,无犯罪记录的证明,以及自愿担保被告人的监外改造行为并承担对被告人的监管改造义务的证明,可见被告人的上述行为性质,无论是积极负责的自首,还是真诚深刻的悔罪、积极全力的赔偿和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都无不说明被告人良好的平时表现。

前述情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三、准确把握和正确适用依法从“宽”的政策要求”14、16、23的规定,应给予从宽处罚。

二、对上述从宽处罚情节进行综合考虑,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判处1.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处罚,并执行缓刑。

㈠ 建议判处1.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1.按《刑法》第133条的规定,法定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又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量刑细则》)“四、常见犯罪的量刑”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死亡一人,负主要或全部责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如果按法定刑的最高刑即两年作为基准刑,依据《量刑细则》交通肇事后及时报案,或者在现场积极抢救被害人的,在不认定为自首的前提下,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如果取其中值,按10%计算,应为1.8年有期徒刑。此时如果被告人能当庭自愿认罪,按《量刑细则》的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如果取其中值,按5%计算,则进一步减少为1.7年有期徒刑。

如果认定为自首,则按《量刑细则》的规定,“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如果取其中值,按20%计算,可为1.6年有期徒刑。

2.在前述基准刑及从轻处罚的基础上,再考虑积极赔偿和被害人家属谅解这两根从宽处罚的情节。

按《量刑细则》的规定,“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其家属全部经济损失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同样取其中值为15%;“对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同样取其中值为10%。两项相加为25%。当认定为自首时,可为1.1年有期徒刑。当不认定为自首时,可为1.2年有期徒刑。

㈡ 建议宣告缓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对于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其中具备条件的,应当依法适用缓刑或者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同时配合做好社区矫正,加强教育、感化、帮教、挽救工作。”

交通肇事罪作为过失犯罪其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都小,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综合考虑其平时表现,已经所属村委会、派出所的担保和监管意愿,说明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所以,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宣告缓刑。

综上所述,作为过失犯罪交通肇事罪的被告人,施某某的行为无疑构成了犯罪,但基于其具有自首、悔罪表现、当庭自愿认罪、积极全部赔偿、平时表现良好,以及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和所在村委会、派出所对其不收监时改造行为的担保和监管义务的承诺,既可以按相关刑事法律和政策判处1.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也说明其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因此,请求法庭郑重考虑辩护人的意见,给被告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